关于建立镇(街道)总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的通知

添加时间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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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巩固全面小康成果、提高小康建设水平的基础上加快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决定建立镇(街道)总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并且开展镇(街道)总实力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突出重点、科学适用、简洁有效、引导发展”的原则,结合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特点和阶段,建立镇(街道)总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中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均按在地原则统计。

  评价对象为全市各镇和涉农街道。总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包括发展规模、发展质量、发展活力、生活品质四大类26项具体指标。

  1、发展规模类。经济发展的总量和规模是政治文明、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该大类指标包括GDP总量、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工商业应税出售的收益等6项指标。

  2、发展质量类。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实力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石和核心,反映区域经济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地区之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等。该大类指标包括人均GDP、地方财政可用财力、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等7项指标。

  3、发展活力类。经济活力是指一个地区的经济竞争能力、适应能力及对各类要素资源的吸引能力,最重要的包含地区的经济成长性、对资本和生产要素的吸引力等。该大类指标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金融信贷等7项指标。

  4、生活品质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看重人的全面发展,更看重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该大类指标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公司职工平均薪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等6项指标。

  镇(街道)总实力评价采用以绩计分、以分定位的办法来进行评价,评价实行百分制,赋予四大类26项指标以相应的权重。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和公正,评价资料收集采取镇(街道)自报、辖市区统计局审核、有关专业处室把关的形式进行。涉及财政、税务、科技、金融、供电等部门的数据,由市局对口专业负责审核和确认。

  镇(街道)总实力的评价每年组织一次,通过量化评价,得出“总实力排名榜”和“总实力提升排名榜”,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发布。

  镇(街道)总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将结合统计制度改革和经济转型发展的要求,适时做调整和修订。

  1、统一思想认识。各镇(街道)要从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着力在科学发展主题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镇(街道)总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的现实意义,努力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在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在加强社会建设、改善人民生活上下功夫,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实际做到鼓实劲、求实效,不盲目攀比,不弄虚作假。

  2、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积极适应“四大工程”建设、企业一套表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充分的发挥统计在管理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数据。要逐步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优化统计工作环境,健全统计网络,充实统计力量,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源头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上报。

  3、强化基础工作。各镇(街道)要认真收集、及时上报本地区总实力评价各项基础数据,完善原始资料和基础台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以建立镇(街道)总实力评价统计指标体系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强化综合统计管理职能,健全基础工作,理顺数据采集渠道,推动统计管理和统计基础工作实现新的提升。

  4、保证数据质量。各镇(街道)要据实提供评价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取消镇(街道)参评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各辖市区统计局对各镇(街道)上报数据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评价结果的线

  6项指标,发展质量类7项指标,发展活力类7项指标,以及生活品质类6项指标。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0亿元以上三上公司数:最重要的包含当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和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6

  GDP:是指一定时期内按平均非流动人口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计算公式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年平均常住人口8

  GDP比重: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百分比。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指预算内收入中扣除上划国家、省(区)、市、县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地方一般预算收入/GDP×100%。10

  /亩)=本镇(街道)GDP/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土地面积×100%。镇(街道)行政区域土地面积是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14

  (街道)当年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本期调查范围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15

  (街道)报告期内各类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实际到帐资金。18

  (街道)区域内全年生产和生活的累计用电量。既包括国家电网供电,也包括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但不包括在本镇(街道)区域范围内国有经济工业交通、建筑等单位的用电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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